记者从《实施细则》中看到,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管理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专家库,受理企业入库申报,指导入库评审,公示入库企业名单及其奖补金额。省财政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管理。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等。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结余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统一清算。主要用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出库企业奖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撑服务工作,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奖补和出库奖补。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补标准为:企业入库当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入库补助额,补助额不足30万的企业按30万元奖补,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奖补标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是指已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出库当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出库补助额,补助额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奖补,超过300万的企业按30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