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又以侵犯其对《芈月传》电视剧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编剧蒋胜男和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商、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20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花儿影视公司在此次提起的诉讼中称,2009年6月和2010年7月,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3章合计7000字左右内容。此后,通过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该电视剧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享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蒋胜男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儿影视公司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花儿影视公司是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等。
自2012年9月起,蒋胜男通过电子邮件向制片人曹平提交电视剧《芈月传》分集大纲。截至2014年3月底,蒋胜男共提交了该剧50至53集剧本,花儿影视公司和相关公司也已经向蒋胜男支付了全部稿酬。
花儿影视公司称,其发现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至11月间,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 著”的共6册《芈月传》小说。经比对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该小说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花儿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小说,且抄袭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作者的名义许可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蒋胜男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蒋胜男负有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胜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24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芈月传》小说的出版、发行。
该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仍认定蒋胜男违约。但由于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已解除,停止发行的判项已不具备可执行性。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但本案纠纷因蒋胜男违约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岳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