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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法院出台省内《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严格规范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
《规程》的出台,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了界定,让电子证据可以切实成为有效的呈堂证据,这意味着长期困扰司法审判的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有了新的解决路径,当事人的诉求渠道也得以拓宽,有效提高举证效率和审判效率。 从《规程》看,所包括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等软件所产生的电子记录。针对各种证据类型,《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方面作出指引,同时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应诉送达时专门放置举证指引清单,对于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指导,减少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审判效率。 据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有较大增长。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而各种在电子证据中,微信证据占比最大,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随着QQ、微信、支付宝等各类社交平台及移动支付软件的兴起,在现今司法案件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网络证据易消失易篡改,电子证据公证机构较少,取得的证据无疑要承担未经公证,法院不予承认的风险,会给当事人造成困扰,这又是当下电子举证、认证难的主要难题。目前已有企业看到了这一市场空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推出互联网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合作,原创易安就是其中的尝鲜者。(岳之轩) 链接》》》 举证,电子数据该如何处理? 既然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举证所用,如此重要,那都包括哪些数据呢? 电子证据都包括哪些 本规程所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在互联网环境中使用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等; 2.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等。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3.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该如何处理 1.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将相应图片纸质打印件及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2.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4.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展示设备应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5.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规定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