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修改与使用
来源:广东科技报2018-02-05
解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修改与使用
文/杨静安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的通知》。通知指出,商标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为基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区分表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为相关解读:http://share.gwd.gov.cn/

一、修改情况分析

      此次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商品。增加实践中新的商品是主要变化,例如第42类新增“平台即服务(PaaS)”,第35类新增“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第9类的新增商品最多,也最引人关注,包括硬件产品“个人数字助理(PDA)、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掌上型电子字典、穿戴式计算机、首饰形式的通讯设备、手机用自拍杆、自拍镜头”,也包括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大量出现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屏保软件、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等,这些都突出反映了3C产品领域的蓬勃发展状况。

      2、修改表述。例如将原版本的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改为“软件即服务(SaaS)”,后者是市场上更为熟知的表述。第37类的“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改为“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更顺应电动汽车领域的发展。第35类将原“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改为“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表述更加确切,便于理解。

      3、删除商品。比如第3类删除“洗衣用蜡”,第9类删除“假币检测器”。删除商品一般是因为被更加准确的表述所替代,或者被移入其他类似群组,从而使得区分表在整体上更加协调和统一。

      4、群组变化。比如在第41类4105群组新增第(六)部分,将原第(二)部分的“导游服务”调整到第(六)部分,并增加一项“登山向导服务”,这样一来,第4105群组(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已包含六个部分,内容更丰富,条理更清晰。第34类烟草相关商品,新增3407群组“电子香烟及其部件”,将原版第3401群组的“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移入3407群组,回应了电子烟领域的发展情况。

     5、标题修改。例如第4类“工业用油和油脂”改为“工业用油和油脂,蜡”,第7类“机器和机床”改为“机器,机床,电动工具”,“非手动农业器具”改为“除手动手工具以外的农业器具”。每个类别的标题是对该类商品的高度概括,这些修改更有助于对相应类别的理解和不同类别间的区分。

      6、修改注释。类别标题下的注释也是理解每个类别特别是区分不同类别间关系的重要参考。第30类的注释将该类别概括为“第三十类主要包括为食用或保存目的而预制好的植物性食品,以及调味佐料”,较之于原有表述“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更便于理解。第5类的“本类尤其包括,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为健康目的”改为“本类尤其包括,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有益健康的”,更有助于区分第5类人用膳食补充剂与第30类食品类商品之间的关系。

二、区分表的由来与分类规律

      在办理商标注册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商标主管机关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按类别划分不同商品,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

      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版本的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就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于是产生了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尼斯分类。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尼斯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

      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编制而成,主要是在尼斯分类的商品基础上加入了中国特有的商品。共分为45个大类,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五类至第45五类为服务类别。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援引了尼斯分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在区分表中,我国已经启用但尚未纳入尼斯分类的商品,用“※”标注以示区别。

      尼斯分类和我国的区分表,分类的依据都是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品类似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服务类似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如果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

      在区分表中,每个类别下的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若该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并不全部判为类似,则按照类似关系将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用中文(一)、 (二)……表示,同一部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判为类似,不同部分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判为类似。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该类似群后面用加“注”的形式详细说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之间应交叉检索。

三、区分表的使用

      区分表是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商标检索、审查、管理的依据。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类别设置的;商品分类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缴纳一份申请费用;商标审查按照类别进行,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维护商标使用规范性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处理商标权存续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均是以商标注册所遵循的区分表为基础。

      区分表是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和保护商标的依据。商品名称决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商标申请过程中选择商品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商品名称应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第二,商品名称应尽量实现涵盖面广、保护范围大的效果。因此,既要结合市场实际选择与主营业务最为对应的具体商品,又要围绕主营业务选择保护范围更大的上位概念商品或关联商品。

      区分表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商标注册是基于区分表而进行的,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制度和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时一般会尽可能遵循区分表。但区分表毕竟是人为编制的结果,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也不可能确保分类与实践完全保持一致。因此,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还需要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在少数案件中,可能会基于客观实际情况,在参考区分表的同时又突破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以便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维护相关方利益。

      商品和服务项目正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也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区分表一直保持不断更新和完善的状态。目前,区分表保持着每年更新一次的速度,但尽管如此,区分表仍然难以做到及时回应市场的发展变化。而目前我国由于商标审查量太大,为了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国内商标申请鼓励使用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商标局也陆续放开了一部分区分表之外可接受商品以及中国、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五方”可以接受的商品。对于这些范围之外的商品,申请过程中有一次补正说明的机会,但如果经补正不予采纳的,存在不予受理的风险。

      商标申请人需要充分地理解区分表对相关商品的划分,并把握每次修改的变化。例如生活中常用的自拍杆,区分表曾在2015年1月的第十版中增加了“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并放在第9类0909群组(摄影用具),而此次又新增了“手机用自拍杆”,但划到了0907群组(通讯设备)。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自拍杆,需要区分到底是摄影器材性质还是满足手机自拍功能,确定以0909群组还是0907群组为主。同样的,大家熟知的可穿戴设备,此前区分表中已经将“智能手表”“智能眼镜”“智能戒指”放到0901群组,但此次将相关性较强的“首饰形式的通讯设备”放到0907群组。这些相关的商品,如果划分到0901群组,应该是侧重于数据处理的功能,而放到0907群组,则是侧重于其通讯功能。至于到底哪些商品属于“首饰形式的通讯设备”,从市场实际来看,难免会涉及用于通讯的手环、手表、眼镜等。

      总之,企业在理解时除了看区分表中具体商品的文字表述之外,还要分析商品的主要功能特点,判断到底哪些群组是最重要的,哪些是相关性强的。使用区分表,需要通过咬文嚼字和反复比较的方式,看透分类的本质,以此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本文经作者授权,原文刊载于《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