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杰公司:侵犯“骆驼”商标专用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科技报2016-09-21

 本报讯 近日,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因认为泉州尚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杰公司)在京东商城使用骆驼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尚杰公司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尚杰公司侵犯了骆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骆驼公司认为尚杰公司未经其允许,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标有近似标识的商品,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京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同时认为尚杰公司使用“台湾骆驼旗舰店”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骆驼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尚杰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要求尚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京东公司和尚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原告所说的“台湾骆驼旗舰店”早已经关店了,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审查了尚杰公司的完整商标授权手续,且尚杰公司的产品来源合法,京东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尚杰公司则辩称,骆驼公司使用的商标和尚杰公司使用的商标不构成相似,骆驼公司主张尚杰公司网上店铺使用的“台湾骆驼旗舰店”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没有任何依据,并且骆驼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尚杰公司是否侵犯了骆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尚杰公司和京东公司是否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骆驼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

 为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骆驼公司与尚杰公司销售的产品均为鞋类产品、系相同产品。两公司所使用标识的图形部分虽不完全相同,但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无法注意到细节差异。文字部分虽包含“TAIWAN”、“台湾”仍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产品有关联。因此尚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因“台湾骆驼旗舰店”店铺已经关闭的事实,法院对骆驼公司针对尚杰公司在该店铺内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对于骆驼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尚杰公司作为销售商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骆驼公司主张尚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京东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网上交易平台,已经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证据证明京东公司对尚杰公司的侵权行为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此外,由于认定尚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且其已停止侵权行为足以保护骆驼公司合法权益,同时骆驼公司并未说明其在商品混淆外还受到单独损害,故法院对骆驼公司针对尚杰公司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张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