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祥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卢祥文侵权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万元。
“美的”商标权遭淘宝店主侵害 被告称其没有开设店铺
据了解,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美的”、“midea”商标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铸就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在淘宝上销售的电吹风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其明知销售的电吹风并非“美的”“midea”品牌,故意在网店页面中使用“美的”等文字、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还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电吹风;停止在其网店页面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对此,被告卢祥文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美佳迪电器店”是被告开设,且该店铺确实并非被告开设,即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侵权成立须赔偿2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侵权网店“美科迪电器销售”是否被告卢祥文开办;侵权产品电吹风机身及标签上使用的“media”标识是否侵害原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网页上使用的“美的”“品牌:美的”等标识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网店中使用的文字、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关于被控侵权网店“美科迪电器销售”是否被告卢祥文开办的问题,本案原告提供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该店铺的开办者的实名认证身份资料显示,其开办者为卢祥文,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被告信息相一致,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回复法院关于“美科迪电器销售”开店认证及其支付宝验证的材料,以及该公司回复原告关于“美科迪电器销售”开办人的信息均反映该店铺开办者为被告。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电吹风机身及标签上使用的“media”标识是否侵害原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media”,其字母构成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只是字母排序略有不同,且其首个字母与原告注册商标最显著的部分也完全相同,两者整体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电吹风上,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控侵权网页上使用的“美的”“品牌:美的”等标识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由于被控侵权的淘宝网店使用“美的”“品牌:美的”等标识用于介绍电吹风等商品,且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字样中的“美的”文字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使用商品范围与原告该枚注册商标亦相同,构成侵权。
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在被控侵权网店中使用的“品牌:美的”“美的生活自制”“电吹风品牌:midea/美的”“美的”“美的生活”等标识,以及在网页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media”标识,实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由于“品牌:美的”“美的”等字样已通过上述商标侵权的指控得到了保护,故原告再次指控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不充分;但被控侵权网页使用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media”等,实际上是对生产者及产品知名度等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卢祥文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吹风,并停止在其“美科迪电器销售”网店中使用“品牌:美的”“美的生活自制”“电吹风品牌:midea/美的”“美的”“美的生活”“media”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media”等标识;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张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