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广州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广聚贤才,汇聚了具有国内外名牌大学学历的高素质律师240余名和优秀的法律辅助人员60余名,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广州知识产权部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中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和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继往开来,近日大成广州知识产权部对过往代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和回顾,鞭策大成同仁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本报对部分经典案例进行专题报道,以期广大读者更好的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希望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借鉴和帮助。
一、巧用间接证据,提高获赔数额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广州市永向前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张春耀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江斌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基本案情】
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是世界著名、规模和技术领先的汽车轮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商,其与轮胎有关的销售额历年来均居于全球轮胎企业之首。原告于1986年12月30日在中国商标局获准注册第382697号“普利司通”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为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后专用权一直有效。在中国,原告通过发布广告、参加展会、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对“普利司通”商标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得该商标获得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戈瑞轮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规格为“8.25R20”、型号为“AG896”的轮胎产品上使用了“富利斯通”商标。被告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戈瑞车轮集团”)在其企业官方网站上将“富利斯通”商标用于轮胎产品的介绍、宣传等,并且在该网站上许诺销售上述“AG896”型轮胎。被告广州市永向前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向前公司”)在其开设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268号南30米的店铺销售上述“AG896”型轮胎。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普利司通”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待售与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131678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奥戈瑞车轮集团、奥戈瑞轮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82697号“普利司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待售及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被告永向前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82697号“普利司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待售及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在无法提供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的直接证据、被告因侵权而获利的直接证据,也无该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参考的情况下,可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明原告企业规模、原告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以及关于被告企业规模、被告自己的宣传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方面的证据,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因素,为法院酌定判赔提供较充分的参考依据,从而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
二、狠抓职务发明要件,为企业夺回专利权
澳科思通信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纠纷
【代理律师】李琼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吴壁群、叶亮华曾经是澳科思通信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五波束天线研发工作;被告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由吴壁群设立,吴壁群、叶亮华离职后在被告处工作。之后,被告向国家知识局申请了“一种用于移动通信基站的双极化五波束天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澳科思通信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认为该五波束天线的研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等,上述专利应为职务发明创造。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专利权属归属于原告,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归原告澳科思公司所有,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作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企业在进行发明创造时应注意保存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为自身权益的维护,保驾护航。
三、网站宣传并代购知名商品的定性问题
香港美心食品公司与梁嘉超、美糕网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代理律师】杨家睦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原告香港美心食品公司创立于1956年,为香港最大最多元化之优质餐饮公司,目前拥有650多间分店,每日服务超过54万人次。
被告一梁嘉超,创立广州市海珠区飞一般计算机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利用其开设的网站,飞一般网络运营机构(网址www.gzidea.com)开展专业网站设计、网络营销、公关传播系列业务。告二广州市美糕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美糕网(www.migo.cc)系一个蛋糕网络订购平台,采用网络订购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知名品牌蛋糕。
原告发现,在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情况下,被告二在其开立的网站美糕网(www.migo.cc)上利用“美心”的商标,进行蛋糕、西饼的网络销售。其后,原告通过工业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调查发现,美糕网系由被告一提供网络服务的。原告又发现,在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情况下,被告二在淘宝(www.taobao.com),开设淘宝店铺(美糕网广州蛋糕配送专门店http://shop60530204.taobao.com/),使用“美心”的注册商标,进行蛋糕、西饼的网络销售。后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两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删除网站“美心”字样,发布启事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3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通过分析两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直接代理销售或其他合作关系,其在网站上所作宣传以及将“美心西饼”、“香港美心” 列为其“特约品牌”,明显超出其网站所提供的普通代购服务,上述宣传内容虚假,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为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以此提升被告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以吸引加盟商的合作和消费者的订购。此种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四、巧妙运用法律手段,为客户争取更多的谈判时间
某通信公司应诉侵害电视节目《非诚勿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饶卫华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精心打造的一档知名婚恋节目,该节目制片人为某新媒体公司。2012年8月28日,新媒体公司以通信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通过IPTV平台传播其《非诚勿扰》系列电视节目,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广州中院,要求某通信公司广东分公司、通信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某传媒公司,赔偿509.7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了原告对通信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上海某传媒公司的赔偿额降低至20余万。
【案件意义】
客户需要的有时不仅仅是法律需求,还可能是商业谈判的时间需求。本所律师根据客户要求,有效地为客户争取了较长的谈判时间,最大程度了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