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维权经典案件
来源:广东科技报2017-05-2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有国内分所39家,海外分支机构34家,执业律师总数4600余人,员工总数近7000人,是亚洲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盈科分所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350余人,员工总数近600人,是目前广州规模最大的一家律所。律所内部专业门类齐全、整体专业水平突出,综合实力处于广州律所前列。

    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牟晋军律师所领导的知识产权和公司法服务团队目前有核心成员近四十人,包括诉讼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咨询顾问、受聘创业导师等。2016年牟晋军律师团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在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及著作权(尤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均取得可喜成绩。

    以不息为体,以日新为道。近日牟晋军律师团队发布的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既是对过往成绩的一次梳理和回顾,也是对未来提供优质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不懈追求。本报梳理其中涉及广东地区企业的五件经典案例推出专题报道,以期广大读者更好的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希望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借鉴和帮助。

1

巧用商标不侵权抗辩策略,全面狙击

“福临门”——“福临门”商标侵权系列案

【案件简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是世界500强企业,拥有“福临门”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福临门”文字及图形在2011年被认定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为驰名商标。自2016年起,原告在广东地区开展大范围的维权诉讼,有数百家粮油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被诉侵权。牟晋军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家粮油生产企业应诉。

【处理结果】

    通过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后,代理律师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被控侵权标示并非商标性使用;“福临门”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本身整体,并非单个“福”;“福”字与粮油之间的特定联系并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福临门”商标后所形成的,对于“福”字的使用在中国是一种民间传统习俗等方面进行抗辩,最终全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在该系列案中,代理律师选择的抗辩点较为准确,组织的抗辩层次较为合理,稳扎稳打,取得全面胜诉。

2

雕塑被政府工程项目“克隆”,权利人维权获赔偿——杨学军与深圳某管理中心、深圳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杨学军是广州美术学院雕塑系教授,2006年5月,其独立创作完成了《同一首歌》雕塑作品。2016年初,杨学军发现深圳某政府工程项目使用了仿制其上述雕塑作品的雕塑,遂委托牟晋军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调查了工程项目的招标方、侵权雕塑的制作方,将两方一起诉至法院,并同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诉讼准备过程中,还根据法院日常审理雕塑侵权案件的思路提交了一系列证明雕塑权属的证据,并详细准备了雕塑作品的创作思路、创作手法等资料,最终案件在法院的介入下和解,被诉侵权人直接向杨学军支付了赔偿款。

【推荐理由】

    雕塑侵权案件,除了按照法院审理的常规思路提交证据外,对于侵权雕塑与权利雕塑不完全相同的情况,还需重点提交权利雕塑的创作思路、创作手法等资料,以便于法院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准确判断。

3

软件客户端远程取证的证明力——美国磊若软件公司诉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易迅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美国磊若软件公司系一家在美利坚合众国康斯威辛州设立的企业,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备案登记的公司官方网站www.gdalpha.com使用原告一款“Serv-U FTP Server ”软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telnet命令方式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处理结果】

    该案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器服务商汕头市易迅网络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Serv-U FTP Server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汕头市易迅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国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推荐理由】

    涉案serv-u软件是一款安装在服务器上的文件传输软件,由于外人无法得知某一企业服务器的具体地址,要对安装在服务器上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证据保全存在现实的困难。该案创造性地采用了计算机领域常用的telnet命令作为侵权行为的取证方式,通过远程访问的方式,利用服务器对客户端访问的自动反馈信息,确定使用涉案软件行为的存在。

4

“DJPOWER”商标维权,侵权人抗辩商标在先使用未成立——徐某与佛山某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徐某是第11898065号“DJPOWER”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2015年下半年,徐某发现佛山某厂正大量销售品名为DJPOWER烟雾油的产品,遂委托牟晋军律师团队为其维权。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侵权人提交了在徐某申请注册商标前在淘宝网已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记录的公证书,以此证明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法定条件,从而判定侵权人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对已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利需要符合两个法定条件:1: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力。

5

诉讼可行性分析与合理维权措施带来的100%胜诉结果——“欧普照明”商标维权系列案

【案件简介】

    欧普公司作为国内灯具产品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之一,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商标被侵权的现象愈发严重。侵权者数量之多、侵权范围之广已严重影响到其产品声誉及市场利益。牟晋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欧普公司自行收集到的侵权商家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进行诉讼可行性分析,最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商家采取了不同的维权措施。

【处理结果】

    该批次案件的胜诉率(含和解率)为100%,不仅打击了侵权商标,也给整个市场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家以警示,达到了欧普公司维权的主要目的。

【推荐理由】

    对于商标侵权的批量维权系列案,因为涉及大量侵权情形各异的侵权者,诉讼策略的安排至关重要。对于诉前的取证工作,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的店铺之后,将疑似侵权店铺信息、产品图片等相关资料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通过专业的判断,确定需要取证的侵权店铺,再联系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事宜;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部分侵权人收到法院传票之后,主动联系沟通和解事宜,必要情况下,代理律师也主动联系侵权人协商和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