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宣贯两项强制性国标落实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
来源:广东科技报2024-04-28

广东科技报讯(记者 莫文艺)你乘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时所佩戴的头盔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你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是否“达标”?这是关系千百万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要之问。2024年4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门市举办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811—2022《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和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及试验方法》)宣贯会,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并回答这重要之问。宣贯会透露的信息,引发人们的热烈关注和反响。



该场宣贯会是《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规定的宣贯国家标准的重点具体内容之一。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承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摩托车及配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协办,来自全省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质量监管处(科、股)和市场监管所相关监管人员,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企业、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共150多人在现场参会,同时,有500多人参加了宣贯会线上现场直播。由资深技术专家讲解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现场接受听众提问给予解惑释疑。



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是人们重要的代步工具,拥有惊人的数量。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近年来发展迅猛。据有关资料介绍,广东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000万辆以上。佩戴头盔是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相较于各地已普遍通过地方立法要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上路时要佩戴头盔,但在较长时间内作为技术支撑和依据的头盔质量标准却处于滞后状态。原国家标准GB 811仅规定摩托车乘员头盔质量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未有国家标准。于是,生产厂家各自制定标准,各行其是,在市场上标称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混杂。有的产品结构简单,缺乏基本的缓冲保护层,抗冲击和耐碾压能力差,收不到应有的保护效果。有的为了追逐利润降低成本甚至采用回收废旧塑料注造外壳等部件,一碰即裂即坏,佩戴这样的劣质品形同虚设。曾有检验机构参照相关标准从市场抽查产品检测,发现产品不合格率高达七成以上。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制定执行头盔相关质量标准已是刻不容缓之事。


2022年12月1日发布、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GB 811—2022,名称从原《摩托车乘员头盔》 修改为《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列入强制性国家标准,首次有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依据。该新版标准相较于旧版,内容主要有几方面的重大变化和调整,首先是对头盔产品进行分类,规定头盔产品按适用对象分为A类和B类。A类为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和电动自行车乘员,B类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按形状分为1型、2型、3型,1型为全盔 ,2型为3/4半型,3型为1/2半型。规格分为特小、小、中、大、特大5个档次。对各类型各规格相适应的指标数据都分别作了规定。其次,技术要求方面,对各类型规格的头盔的结构构成、保护区及试验区、质量、性能等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例如,结构构成方面,包括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所用材料、形状、尺寸、效果等都作了规定。性能包括视野、护目镜、表面凸起剪切力、表面摩擦力、刚度、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稳定性、吸收碰撞能力、耐穿透等,都有相应指标要求。这些规定明确具体,针对性强,既有科学性先进性又有适用性,对确保产品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宣贯的另一标准GB 20073—2018,其意义和作用是引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向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是制约产品安全系数的重要因素,也是评价产品质量等级的重要方面。GB 20073—2018把提高产品制动性能的新技术纳入标准中,对促进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性能和质量水平提升有着重要作用。



专家解读认为,上述两项强制性国标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系数和质量水平提高关系较大不可小觑。GB 811—2022发布实施以来,市场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不合格品已大大减少,产品合格率有了较大提升,但总体情况未尽符合人意。宣贯会透露,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计划在宣贯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上,近期将开展产品监督抽查,加大监督抽查执法力度,要坚决把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劣质头盔逐出市场。专家建议并呼吁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头盔时应认明符合GB 811—2022的合格产品,选购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时应考虑其制动性能,择优选购,对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对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应予淘汰换新。这对提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的人身安全大有裨益。